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省本级职业技能示范培训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属及以上企业,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推进就业优先战略落地落实,充分发挥省级资源统筹汇聚优势,破解专精尖人才和高精特新项目不易组织难题,培育打造一批省、市特色培训品牌,示范引领带动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决定开展省本级职业技能示范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符合中央及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条件,有培训意愿的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就业重点群体。
二、培训项目
(一)高技能人才示范培训。
1.高技能领军人才研修培训。深入推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以技能精湛、表现突出的高技能人才(高级技师及同等层次人员)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优异选手等为重点对象,组织实施技术创新、技能研修、同台竞技、同业交流等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攻关、创新引领能力。培训可分为集中学习、专题研讨、实践攻关等阶段,其中集中组织的培训时长纳入补贴范围,原则上培训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班不超过50人。
2.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在生产一线岗位、具备晋升下一级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高级工(含相应层次人员)以上技能人才为重点对象,通过理论提升、实岗锻炼、项目参与等方式,灵活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培训期限不超过6个月,每班不超过50人。
(二)五大技能公共品牌示范培训。围绕培育“天府新农人”“天府建筑工”“川菜大师傅”“天府技工”“天府数智工匠”等五大技能公共品牌,采取行业项目对接、省市示范共建等方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示范培训。原则上培训期限不超过15天,每班不超过40人,其中实操训练不低于总课时的60%。
(三)特色品牌示范培训。结合产业发展及人才培育需求,重点围绕服务中心工作、重点群体、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培育打造优质培训项目(含创业培训)。原则上技能培训期限不超过15天,每班不超过40人,其中实操训练不低于总课时的60%,创业培训按照人社部相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实施
省本级职业技能示范培训按照“管办分离”模式,采取项目申报制方式组织实施,可联合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市(州)共同开展。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就业局)牵头统筹省本级职业技能示范培训整体工作,负责立项评审、项目公示、绩效评估、资金审核拨付等具体经办工作;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及有关企业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具体负责培训项目的立项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监管、数据录入、考核评价等相关工作。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主体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向省就业局申报培训项目,省就业局汇总申报项目并组织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正式立项并面向社会公示。
(二)项目实施。项目申报主体应按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承训机构并做好培训对象组织工作,在省就业局指导下,督促承训机构严格按照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对培训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培训真实有效。
(三)考核评价。培训结束后,由项目申报主体指导承训机构科学合理制定考核评价方案,严格组织学员结业考核和参加技能评价,并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
四、培训补贴
(一)补贴原则
省本级职业技能示范培训项目完成后,可通过省本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以下简称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每人累计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已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培训补贴。已享受过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1.高技能领军人才研修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按照集中组织培训天数,最高不超过400元/人·天(含住宿、伙食、场地及资料等项)的标准核算培训补贴。承训机构外聘授课教师单独核算师资费(含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其中,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下(含高级工、技师)每学时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含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每学时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含高技能领军人才或相同层次人才)每学时1500元。
2.高技能人才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参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取得高一级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分类,其中第六类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按照高级工每人4000元、技师每人5000元、高级技师及以上每人6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其余类别人员按照高级工每人3000元、技师每人4000元、高级技师及以上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五大技能公共品牌示范培训和特色品牌示范培训。由申报主体根据培训方案,测算培训成本并拟制资金使用计划,经省就业局组织评审确定项目培训补贴总额,原则上参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分类,按照第六类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不高于人均4000元,其余类别人员不高于人均3000元控制。项目完成后,由承训单位开展培训绩效自评,项目申报主体应会同省就业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开展培训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补贴资金拨付比例挂钩。培训绩效目标和补贴资金拨付比例在项目申报时,由申报主体自主申报,经评审后确定。
(三)补贴拨付
培训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就业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省就业局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项目申报主体填报的(培训成本负担方)银行基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提升资金质效。省本级职业技能示范培训应聚焦加快具有四川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面向六大优势产业、地方支柱特色产业、科技创新与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择优选择具有示范引领带动效应的培训项目。培训组织应紧盯目标任务,“一项一案”科学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及时长,不断提升培训实效和资金使用效能。
(二)加强资金管理。为确保专账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和培训补贴及时足额兑现,提升经办质效,由财政厅根据省本级职业技能示范培训资金预算,按规定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付至省就业局。省就业局依托现有账户,采取分账管理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资金存放、管理和拨付等工作。
(三)强化培训监管。严格落实“凡补必进、不进不补”要求,依托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紧盯报名开班、结业审核、补贴申领、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加强数据共享智能化审核校验,持续健全完善覆盖培训全流程的监管体系。省就业局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补充监管力量,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项目评审、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核、绩效评估等工作,所需资金从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严处违规行为。相关涉培单位要自觉主动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项目申报主体和承训单位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同一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当期培训和补贴申报资格,按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