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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 | 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01 12:46:07

为加快培育和造就一支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发挥高技能人才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结合潍坊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

(一)支持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省级技能大奖、技术能手、首席技师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表彰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选手和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可适当放宽工作经历等限制,采取试讲、技能操作、专家评议或直接考察的方式组织招聘。对全职引进或推荐评审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支持。鼓励相关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柔性引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领军人才,颁发“鸢都惠才卡”,享受潍坊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分工负责)


(二)落实高技能人才“3V”政策。对新“来潍、留潍、回潍”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预备技师(技师)、大专毕业生(高级工)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购房补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引进全职工作的取得预备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的全日制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助;取得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 (职业资格)的全日制毕业生,每人每月给予500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3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三)发布急需岗位需求。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立足服务产业发展,开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岗位需求和供给情况调研,每年向社会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十大产业”技能人才岗位需求目录,为高技能人才引进和培育打好基础。(市人社局负责)

二、优化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

(四)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运用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等形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培训。构建职业、行业、企业、就业、产业“五业”联动的技能人才培养新格局。优化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每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4万人,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1万人。打造“金蓝领”青年技师培训品牌,每年培训“金蓝领”技师不少于800人。(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五)实施新时代“潍坊工匠”建设工程。围绕“匠心”成长,实施“师带徒”提升、素质提升、竞赛提升、创新提升行动。围绕“匠苗”遴选,引导广大企业建立“种子工匠、工匠、首席工匠”三级工匠体系,创新技能提升导向激励机制,形成工匠技能人才阶梯式分层培养体系。组织开展职工“求学圆梦行动”,推动企业建立职工学历提升激励机制,支持职工进行学历提升,进一步提高职工素质。每年打造10家市级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10名潍坊金牌工匠。(市总工会负责)


(六)创建协同共育的职业教育新模式。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根据新型工业化和新质生产力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和优化专业设置,发展技工院校特色专业。在全市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普遍实行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其他技工学校大力推行工学一体化培养模式改革。发挥潍坊市技工教育联盟作用,支持联盟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工作。支持技工院校间联合办学,允许学生按规定在不同学校间流动。支持有条件的技师学院与有关高职院校开展合作办学。加快推进4所国家“双高计划”高职院校、10所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允许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创办企业。保障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办学经费,落实各类政策性补贴。探索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工伤保险权益保障途径。支持技工院校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引进国际先进教学模式,拓宽师资引进、交流等渠道。(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七)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主体作用。按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标准,紧密对接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培育推荐一批卓越工程师、技术技能大师。大力推广歌尔匠造“院校+校企共建匠造培训中心+生产现场”的“1+1+1”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办“技能夜校”,全方位提高技能人才素质。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依据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鼓励“产业链”链主企业建立跨企业培训中心,培养行业领域高技能人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分工负责)


(八)加强高技能人才载体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技能根基工程培训基地,大力开展制造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或技师工作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潍坊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给予一次性3万元创新资金补助。每2年建设10个鸢都技能大师特色工作室,每年建设10家潍坊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市人社局、市总工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分工负责)

三、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九)健全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加大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力度。统筹推进各等级(岗位)技能人才评价,积极推行“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制度,稳步扩大特级技师、首席技师评聘试点企业范围,引领带动重点产业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提升职工职业技能等级。加大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力度,满足新业态新技术、区域特色产业和技艺传承评价需求。(市人社局负责)


(十)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破格评价机制,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结合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根据水平、业绩对职工直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贯通评价通道政策,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支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教职工、行业企业职工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技能评价。(市人社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力度。实施技能岗位“人人持证”工程。在以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中,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拓展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推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展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发挥重点企业、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优势,做好新职业信息征集、职业标准开发等工作。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提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二)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完善以世赛为引领,国赛为龙头、省赛为骨干、市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定期举办潍坊市职业技能大赛,打造“才聚鸢都·技能兴潍”职业技能大赛品牌,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组织开展引领性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鼓励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开展特色竞赛活动。对潍坊市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选拔赛和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项目前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奖励。探索职业技能大赛优秀获奖选手在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同时,申报相应系列职称。(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分工负责)


四、健全高技能人才使用机制

(十三)优化高技能人才发展环境。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岗位管理体系,鼓励高技能人才兼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倡导“产业链”内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共享交流机制,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合作等方式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市县企三级高技能人才库、高技能领军人才库,健全高技能人才队伍梯队建设体系,培育选拔更多高技能人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高技能人才使用流动机制。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揭榜挂帅”以及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实行“技师+工程师”等团队合作模式,在科研和技术攻关中发挥高技能人才创新能力。对参与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高技能人才,支持用人单位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绩效奖励。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奖项、中华技能大奖、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5名获奖选手及其指导教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可按照事业单位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特聘有关规定办理人员聘用和岗位聘用。充分发挥技工院校、职业院校20%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员额内自主招聘兼职教师政策的作用,吸引更多高技能人才走进院校。(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引领作用。在做好国家、省高技能领军人才项目推荐的同时,做好市级高技能领军人才的培育选拔工作。以鸢都产业技能领军人才为引领,加大“鸢都首席技师”、“鸢都突出贡献技师”、“潍坊市技术技能大师”、“潍坊市技术能手”、“潍坊工匠”等的选拔力度,壮大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每年培育“鸢都首席技师”不少于40人、“潍坊工匠”不少于100人、“潍坊金牌工匠”不少于10人,每2年选拔“潍坊市技术技能大师”不少于10人,每3年选拔“鸢都突出贡献技师”不少于60人。(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五、落实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十六)加大高技能人才激励保障力度。对照国家、省表彰奖励体系,完善潍坊市以政府表彰奖励为引领、行业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体系。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相关评选,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将高技能领军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分工负责)


(十七)提高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落实党委(党组)联系服务高技能人才工作要求。注重依法依章程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候选人、群团组织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候选人。(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统战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分工负责)


(十八)提高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落实国家《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支持企业设立技能津贴、班组长津贴、师带徒津贴等。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上要发挥向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倾斜的示范作用。鼓励引导企业为高技能人才建立企业年金。用人单位要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同等待遇机制。(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分工负责)


(十九)提高高技能人才社会待遇。纳入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技能人才,按照规定享受各类社会待遇。将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教师纳入全市教师褒扬激励范围,将高等职业学院、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全市高等学校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褒扬激励范围。建立高技能人才休假疗养制度,分级开展休假疗养、研修交流和节日慰问活动。(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各地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要在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各方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机制,要定期研究高技能人才工作。优先保障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投入,企业要足额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继续落实好驻潍院校高技能人才留潍奖励政策。组织高技能人才代表、参赛获奖选手进企业、进院校、进基层开展宣讲和技能交流等系列活动,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高技能领军人才成才事迹,努力构建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分工负责)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4日。本实施意见有关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从原渠道解决。本实施意见与潍坊市现行政策有交叉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