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做好本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服务和管理,提高服务效能和水平,根据国家、省关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等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户籍迁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及名词解释】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迁入规定》所规定的符合核准类入户条件的人才,以及通过人才引进积分渠道申请入户的人才,其办理引进及入户手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才引进,包括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深圳市。
在人才引进过程中,入户手续一并办理,以下统称“人才引进入户”。
第三条【引进原则】 人才引进入户坚持服务发展、科学公平、分类施策、能力优先、注重贡献、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引进方式】 根据人才不同条件和特点,人才引进入户分核准类和积分类两类。对达到《户籍迁入规定》规定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核准类引进,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引进手续;对于未达到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积分类引进,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进行积分,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人才引进入户年度计划安排范围内,按积分高低排序确定引进人选。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的计划安排和统筹,引导人才引进入户工作有序实施。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入户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引进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
各区(含新区,下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业务权属范围人才引进入户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受理、审核、审批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制定体检标准,并指导、监督指定医院做好人才引进的体检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迁户、销户等手续。
市税务部门负责协助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圳市的个人依法纳税信息。
市教育、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信息共享、协助审核、服务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引进入户的条件
第六条【基本条件】 申请引进入户的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身体健康。通过市卫生健康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结论为“体检合格”。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的人才除外。
(三)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且取得学位时间不超过2年的、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条件的除外。
第七条【应届毕业生核准类条件】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核准类的引进方式,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办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接收手续:
(一)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
(三)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属于深圳生源的应届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或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可以办理毕业生接收,接收后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户手续。本款所述深圳生源指参加高考时具有深圳户籍的人员。
属于国内普通高校统招统分、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学习形式为非全日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参照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办理。
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入学时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毕业生,或毕业时未纳入当年全国统一派遣计划的毕业生,不适用于本条款。
第八条【在职人才核准类条件】 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引进留学回国人员(以下统称引进在职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核准类引进方式,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在职人才引进入户手续:
(一)学历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2.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3.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4.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其中学士年龄在35周岁以下,硕士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博士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专业技术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市认定的任期内高层次人才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持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鹏城优才卡且符合相关规定的。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4.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技能型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要求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四)获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九条【积分条件及办法】 达到一定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核准类引进条件,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其他人才,可按积分类的方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年度计划安排范围内,按照积分高低排序审批办理。
具体操作细则见附件,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办理方式】 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业务,申请人均可在年度申报的规定时段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单位申办。申请人通过已办理人才引进入户单位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办人才引进。
(二)个人申办。申请人以个人身份申办人才引进入户。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单位立户】 通过单位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申办前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在本市依法成立、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申办业务权属划分】
核准类业务权属划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核准类人才引进入户业务:
(一)我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家、省驻深机关事业单位。
(二)我市市属国企。
(三)我市认定的总部企业。
(四)我市直通车大企业且在有效期内。
除上述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通过所在区(原则上为商事登记注册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积分类业务权属划分:用人单位申办积分类业务均在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个人申办业务权属划分】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在职人才,以个人申办方式办理人才引进入户业务的,由缴交社会保险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应届毕业生、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且取得学位时间不超过2年的、第八条第(二)款第1、2项规定的高层次人才,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拟入户地(接收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核准类人才引进办理流程】 符合核准类条件的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引进入户手续:
(一)申请。在规定时段内,申请人以个人申办或单位申办方式通过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向业务权属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行政服务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审批。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受理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入户指标。
(四)非深圳户籍申请人凭入户指标信息在入户指标卡有效期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积分类人才引进办理流程】 符合积分类条件的人才,按照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操作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引进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申办材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牵头制定人才引进入户申报指南及申报材料清单,并结合业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
(一)应届毕业生派遣和报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毕业生办理引进手续后,应当回毕业院校办理派遣手续并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到及户籍迁入手续。
(二)人事档案商调。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的除外〕,申请人办理人才引进时,应当同时申报本人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其中有人事档案的,应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手续。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其他人员办理招工手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并根据档案自行确认申请人的干部或工人身份;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业务权属所在区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由业务权属所在区的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确认其干部或工人身份。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留学人员在办理引进后,应按规定办理建档和商调手续。其中,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委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信息和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入户征信系统和本市人力资源政务服务信用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及入户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本市人力资源政务服务信用系统,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及入户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入户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条【审批部门责任】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入户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全市人才引进入户业务实施动态监管,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对外发布人才引进入户业务负面清单。被列入人才引进入户业务负面清单的学历、职称、技术技能资格证书等材料和事项,将不作为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依据。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依职责做好业务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2017年)》(深人社规〔2016〕23号)、《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号)、《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7〕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6号)同时废止。